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蝇头小利藏陷阱,掩隐犯罪不可为

为获取非法利益,帮助“上线”转移其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,近日,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未某某、王某、孙某三人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拘役四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不等的刑罚。

2025年7月,未某某、王某、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,通过软件联系上线人员,在明知“上线”要求拿取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的情况下,仍同意帮助转移,并约定转移资金前,三人需上交一定数额的虚拟币给上线作为押金。

三人分工负责,先由三人共同选定资金放置地点,后由未某某、王某负责垫付押金,并监视现场情况,二人按照转移资金的9%获利;孙某负责与上线人员联系、布置现场并拿取现金,并按照转移资金的1%获利。

检察机关认为,未某某、王某、孙某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遂作出判决。

检察官普法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检察官提醒:

切勿贪图小额报酬、短期暴利,以身试法。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赃款,仍帮忙代收、转账、转移资金,看似轻松获利,实则触犯法律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切莫因小失大,沦为犯罪分子帮凶,付出牢狱代价。请妥善保管个人账户,远离违法犯罪。

编辑:李玲